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应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其他人事考试,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将手机、资料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
2.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3.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6.在桌椅、文具、肢体上或其它处所,书写有关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1.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2.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4.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四、对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本规定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期限,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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