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JC13-2013-0006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台人社发〔2013〕177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职工医疗保险
大额自负费用补助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台州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大额自负费用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日
台州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大额自负费用补助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3〕6号)第二十条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补助对象: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按月缴费的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缴费未满12个月的,不列为本年度补助对象。
已参加公务员补助的人员不列入本规定的补助对象。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和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后,个人自负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
三、补助所需资金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历年盈余基金中列支。
四、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抄送: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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