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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2015-03-10 09:33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台州信息港 采编    阅读:21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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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6月23日 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6月23日

 

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方便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更好地服务台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28号)、《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国籍的人员,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专家、钱江学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人员(含培养期内)。

(二)市杰出人才、市终身拔尖人才、届内市拔尖人才、市“500精英计划”入选人员、市“21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含培养期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四)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居住证》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国籍或地区、居住证编号、工作单位、居住地、证件类型、号码(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变更事项、延长期限等内容。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领《居住证》的审核和《居住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居住证》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享有的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申领《居住证》,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本人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五)在台州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健康状况证明;

(八)其他能反映个人业绩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九)本人及随行家属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各4张。

其中,材料(一)提供一式3份,材料(二)至(八)原件和复印件各提供1份: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已经持有《外国专家证》的人员,免交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凭《外国专家证》和第(七)、(八)项材料申领《居住证》。

已办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人才居住证》人员,直接纳入《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范围,无需另行办理申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到经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直单位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和发证工作。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要在《申请表》里签注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意见,发还给申请人。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八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续办申请。逾期未申请续办的,工作地、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原《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居住证》在有效期内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条  因中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在本市撤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或者持有人应当及时将《居住证》交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持证人子女在台就学的,按照《台州市落实高层次人才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台市委办发〔2012〕25号)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入学。

第十二条  持证人可申报本市各类科技项目资金、人才培养项目资助、创新创业项目资助以及各类政府奖励和评选,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持证人可不受任职年限、任职资格等限制,参照其学历、学术成果或者在海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认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持证人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卡,副卡应当载明持有人的基本情况。

国家、省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持证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市法规、规章规定,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即行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居住证》并备案。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居住证》的,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相关法律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台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台市委办发〔2005〕38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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