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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台州视窗 ☉ 【Job】 ☉ 劳动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意见

2015-03-10 09:33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台州信息港 采编    阅读:38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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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20号)精神,现就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将政府出资开发的涉及公众利益、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20号)精神,现就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将政府出资开发的涉及公众利益、非营利性的公共事务管理与公益事业服务性质的就业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其范围主要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残疾人专职委员、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各地可参照《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公益性岗位指导目录的通知》(台人社发〔2012〕189号)精神,根据当地岗位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二、公益性岗位的安置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台州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4050"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照"先特困、后困难"原则,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按照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是指岗位实行全日制用工,被招用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用工主体与被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薪酬的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岗位是指以完成一定任务为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形式不固定,用工主体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并发放一定生活补助费用的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以"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动态监管"为原则合理安排。每年初由人力社保部门商财政部门后确定开发计划。

(三)用人单位根据当地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保障所提出岗位开发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力保障所初审,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复审同意后方可组织招聘,并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四)用人单位原有从业人员符合公益性岗位招用条件的,按计划经申报同意后可纳入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的,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招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

(五)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可采用劳务派遣形式;街道(乡镇)可直接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村(社区)可与招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或委托由归属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也可采用劳务派遣形式。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由代理机构代发代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可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其中,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补贴申请和拨付办法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拨付具体办法参照《台州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六、公益性岗位的监管要求

(一)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制订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管理规定,审核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指导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业务运作。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公益性岗位经费保障工作,并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人力保障所(站)负责提供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础台账,指定专门人员组织落实,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等有关具体事务。

(四)各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申报、补助申领,制定公益性岗位职责和相应考勤考核制度,建立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台账,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福利保障。对在合同(协议)期间自动离职或违反有关规定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以后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待遇。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不再列为就业援助对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如遇中央、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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