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人社发〔2013〕64号
关于确定台州市椒江农场医务室
等单位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发〔2001〕93号)的规定,由各医疗机构申请,经资格审查并公示,台州椒江农场医务室(椒江农场内)、台州市椒江江氏口腔门诊部(椒江区葭沚街道葭中路16-1号)、椒江德禄堂中医门诊部(椒江区海门老街86号)、台州市椒江爱心口腔门诊部(椒江区洪家街道汇丰大道888号)、台州经济开发区新华山综合门诊部(台州经济开发区天和路6号)等5家单位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同意确定为台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上医疗机构须按规定实施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方可开展医疗保险服务。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18日
抄送: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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