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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2015-03-10 09:39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台州信息港 采编    阅读:44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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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台财社发〔2012〕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台州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台州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
台财社发〔2012〕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台州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台州市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2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2〕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各地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第四条 促进就业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促进就业资金(包括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由财政安排的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统一纳入促进就业资金管理范围。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的使用额度根据各统筹地区的基金承受能力确定。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期间,在确保动用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前提下,其使用额度为当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创业补助;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       (十)经各级政府批准或县以上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的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元旦春节期间对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力资源招聘会、创业园建设、创业实训平台建设、宣传等经费。       第九条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退役士兵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含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下同)。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上述人员人数及其相关证明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每人200元、城镇其它失业人员每人60元、进城求职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30元。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等。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重复申请同一工种、同一技能等级的培训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台政发〔2012〕20号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不足部分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城乡求职人员参加免费职业指导培训的,按每人50元一次性给予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台州籍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且实现就业的,给予600-24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学员培训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生活费补贴。       在台高校学生或台州籍在外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台州就业或创业6个月以上的,可按相应培训补贴标准给予60%的补贴。       (二)申请拨付程序及附送材料:       1. 对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或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培训费用,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报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代为申领协议书、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劳动合同或创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台州籍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基础工作好、管理监督规范、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方式。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领协议。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除前款规定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代为申领协议、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初(高)中毕业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月直接拨付学员本人。       3. 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财政部门应按照初级工培训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企业开展岗前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职业培训管理。各地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绩效的跟踪管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后就业状况挂钩。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其就业形式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正规就业,也包括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同时,要严格实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果审核、网上公示及基础台帐等制度,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确保由具备资质、培训质量高、办学规范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杜绝培训机构虚报人数、虚报培训、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退役士兵和城乡创业人员。本市职业培训补贴已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再单独申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照台政发〔2012〕20号规定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到退休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1.对各类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费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费的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录用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而为其补缴的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用(不含个人缴费部分)可给予补贴。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录用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账(单)、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方式实现较稳定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金额的2/3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由本人签字、街道(乡镇)人力社保工作机构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用后补"方式。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需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名册、《身份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入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创业补助。创业补助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创业场租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凭据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本人。       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申请材料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吸纳就业对象的《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账(单)、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创业场租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申请材料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场地租用合同复印件、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或拨入申请者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包括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和基层就业补助、高校毕业生租房补助、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等。       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和基层就业补助对象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助申请材料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缴纳凭据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高校毕业生租房补助对象为毕业3年内国家"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和全日制高校硕士研究生。高校毕业生租房补助申请材料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缴纳凭据、工作所在地无房证明、租房合同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象为台州籍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台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办法,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城乡创业人员和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商业银行支付利息后,可持完息凭证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贴息。在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内,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复退军人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他人员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应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贷款人项目证明、贷款人还本付息凭证等材料,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申请者。       第十七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包括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补助等。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主要是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运行、设备及软件购置、软件开发应用及服务支出等)。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档案代管以及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等工作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上述促进就业资金各项支出中,符合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条件的,优先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按支出项目进行分类核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一)年度终了前,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有关编制要求,统筹考虑并提出本地区下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包括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中安排的促进就业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严格按规定批准后的预算执行。除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外,还需编报当地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表。       (二)年度终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决算工作。除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外,还需编报当地年度促进就业资金情况表,并进行分析和说明。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实列支。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各种渠道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进行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项补贴具体标准,明确各项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建立健全促进就业资金内控制度。各项促进就业资金支出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各项补贴支出应取得符合补贴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十二条 促进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促进就业资金发放情况统计数据库系统,实现数据库管理和网络化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基础管理。基础管理数据统一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实名登记、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逐步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促进就业资金,或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报告促进就业资金使用、享受政策人员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台州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台财社发〔200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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