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劳社医〔2009〕97号
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范围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在各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改制时,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工伤人员安置方案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不属于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
1、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丧葬补助金。
2、五级至十级(或部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3、关闭、破产、改制单位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
4、工亡人员及一级至四级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老工伤人员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三、关于"老工伤"人员的确认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的政策规定,对"老工伤"人员进行清理核实。
1、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2、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但已按当时有关政策,由企业或相关部门认定,并一直享受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由企业提供"老工伤"人员受伤、工亡的原始证明材料,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时期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予以确认。
四、"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
按照本通知规定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已退休的老工伤人员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再鉴定伤残等级,本人要求进行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在职的老工伤人员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五、资金筹集
资金筹集是妥善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关键因素。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三家抬"的方式,多渠道落实筹措。
(一)对于仍由单位支付待遇、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相应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具体缴费标准为:
1、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五级伤残5000元、六级伤残4000元、七级伤残2000元、八级伤残1500元、九级伤残1000元、十级伤残500元的标准缴纳;
2、一至四级伤残的,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缴纳;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按一级伤残80000元、二级伤残70000元、三级伤残60000元、四级伤残50000元的缴纳。
3、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缴纳。
(二)对于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按本条第一款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统筹后发生的工伤人员,在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应提取"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费用,并一次性缴纳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提取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规定,但应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的标准;
六、"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与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后,到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手续。
(二)用人单位统一填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见附件1)报送到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时,一并提交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证明材料为: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书;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死亡证明书。
用人单位不能够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原始的工伤事故报告、医疗证明或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作为确认工伤的证明材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按职工因工受伤时有关工伤认定的政策进行审核,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出具确认意见。
(五)用人单位填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登记册》(见附件2),并提交《确认意见书》、《鉴定结论书》等相关材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申请,结算并缴纳费用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六)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因工死亡确认意见,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供养亲属确认政策确认。确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单位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明材料。
七、"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和结算管理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基金自用人单位缴纳费用的次月起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其待遇标准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按国家及省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将移交"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调整到位,与现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衔接后移交。"老工伤"人员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用人单位和"老工伤"人员对有关待遇原有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继续支付。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的考核基数。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解决好"老工伤"人员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改善民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和谐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争取在一年内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及时支付。
(三)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实事求是提供"老工伤"人员有关情况,对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经发现,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对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将参保单位已有的"老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一并纳入统筹管理。
附件:1、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2、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登记表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单位名称:
职 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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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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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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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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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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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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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伤害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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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或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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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及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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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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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各一份;2、个人、用人单位意见栏内容为:是否同意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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