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现就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工作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国家对企业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和调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就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主要内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有利于政府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为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分配,为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客观的市场参考标准,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和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有利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工作目标 总的目标是,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广泛覆盖各类职业(工种),国家、省(自治区)、市多层次汇总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使之成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目标是:(1)建立规范化的信息采集制度,保证统计调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2)建立科学化的工资指导价位制订方法,保证工资指导价位能真实反映劳动力价格,并体现政府宏观指导意图;(3)建立现代化的信息发布手段,使工资指导价位直接、及时、便捷地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建立。总的安排是,1999年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不含拉萨)进行,省、自治区还可选择1至2个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参加,2000年扩大到100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2001年在全国所有地级以上中心城市全面建立。 三、工作规则 (一)制定工作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区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规划,确定本地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的实施步骤和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工作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二)按部颁规定进行基础数据的统计调查。 数据资料的采集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了保证统计调查的规范和统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订方法》(附后,以下简称《工资价位调查方法》),以及我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劳社部函〔1999〕178号)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职业(工种)要按国家的职业分类大典和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使收集的数据资料准确、真实,具有可比性。 (三)统一工资指导价位的制订和发布工作。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制订,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必须按照《工资价位调查方法》规定的办法确定,以保证工资指导价位在不同地区之间具有可比性。 工资指导价位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发布,每年发布一次。发布采用文件、资料等形式。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项公布,有条件的城市,要输入计算机,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供企业、劳动者和其他需要者查询。 (四)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后,要利用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企业和劳动者等方面的反映,以对工资指导价位的作用、科学性和代表性等方面进行正确评价,不断修改、完善工资指导价位的调查和分析方法。 四、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劳动保障部统一领导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劳动保障)厅(局)负责本地区制度建设,组织和指导所属中心城市开展工作;中心城市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要求是: (一)要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作为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地区要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把工资指导价位与工资指导线、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等紧密结合,不断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使工资指导价位真正服务于企业。 (二)要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作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结合点,作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统筹安排,使劳动者就业、企业用工和工资分配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手段,大力宣传工资指导价位,让企业、职工、求职人员、职业介绍机构等广为了解,切实发挥工资指导价位对企业工作分配和劳动者就业的指导作用。 (四)各中心城市要在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后10日内,将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一式5份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35个大中城市还要将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价位调查基础数据、资料通过信息网络报我部。 附件:1.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订方法 2.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订方法 为了指导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工作的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订工作,制定本方法。 一、制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及调查表等。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调查范围包括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调查内容为上一年度企业中有关职业(工种)在岗职工全年工资收入及有关情况。随着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的推进,有条件的地区,还可调查普通劳动力的小时工资率。工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口径进行统计。 (二)调查方法和对象。 一般采取抽样调查方法。根据以下要求分别确定调查行业、调查企业、调查职业(工种)和调查职工。 调查行业:在16个大行业中,以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10个行业为重点,根据本地区的产业结构进行选择,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大行业进行细化。 调查职业(工种):要根据当地产业结构来确定,特别注重选择通用的或市场上流动性较强的职业(工种)。职业的名称、代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我部编制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进行规范,保证职业分类的统一化和标准化。 调查企业按以下方法确定;在选定的行业中,将企业(应为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从高到低排列,采取等距抽样办法抽取企业。为保证调查结果有代表性,应覆盖各类型企业,其中非国有企业应占较大比例,具体比例各城市根据当地非国有经济发展程度确定。若个别行业调查企业经济类型有明显偏差,可适当调整。35个大中城市调查企业户数应不少于200户,其他城市不少于100户。要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确定调查企业在行业间的分布,具体可通过改变每一行业企业间的间距来调节各行业调查企业户数。如对本地区主导行业,可通过缩小企业间的间距增加调查企业户数。调查企业确定后,年度间应相对固定。调查职工:按附件2填表说明中所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调查职工。 二、实施调查 在确定的调查企业中,根据《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的要求进行调查,采集有关数据、资料。调查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 三、汇总分析、制订工资指导价位 将同一职业(工种)的全部调查职工工资收入从高到低进行排列,按下列方法分别确定本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 高位数;工资收入数列中前5%的数据的算术平均数。 中位数:处于工资收入数列中间位置的数值。确定中位数的计算方法:中位数位置=(n+1)/2,其中n为同一职业(工种)工资收入数列的项数。若n是奇数,则处于数列中间位置的工资收入数值就是中位数;若n是偶数,则处于中间位置相临的两个工资收入数值的算术平均数为中位数。 低位数:工资收入数列中后5%的数据的算术平均数。 对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及作必要调整后,制订有关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每一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应分为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三档,由国家规定职业资格的职业(工种)还应按技术等级进行划分。 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行业、经济类型等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后,制订分行业、经济类型的工资指导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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