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1〕27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在全省建立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现将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的重要意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努力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大成绩,保持了全省劳动关系的总体和谐稳定。但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鼓励先进,促进落后地区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使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全省建立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定期发布劳动关系和谐指数,有利于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特点和趋势;有利于更好了解广大劳动者的工作、生活状态和满意程度;有利于充分激励和调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积极性,增强劳动关系工作的主动性,与时俱进地推进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实现职工得实惠、企业得效益、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的共进局面。 二、以劳动关系和谐指数的发布为契机,进一步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省人力社保厅将根据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和民意调查数据汇总编制劳动关系和谐指数,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市的劳动关系和谐指数,并将劳动关系和谐指数作为对各市劳动关系和谐创建工作的考核依据。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以此为契机,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加快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处理好职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广大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尊严生活,进一步发展本地区的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真做好劳动关系和谐指数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的工作要求,精心组织统计工作,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确保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严禁虚报、瞒报行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密切配合第三方调查机构做好抽样调查工作。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其中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民众满意度两部分将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抽样调查。各地要密切配合第三方机构的抽样调查工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工作便利,确保抽样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严禁人为干预、阻挠抽样调查工作,一旦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积极探索建立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各市在配合做好省对各市的评价体系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两网化"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本地区性的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通过对所属县(市、区)的劳动关系和谐程度进行评价,进一步推动本地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六、进一步夯实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的工作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指数评价的基础性工作,要切实做好统计工作人员、经费和设备的保障供应工作,确保统计工作能够正常开展;要认真做好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和健全统计台账制度;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建设平台,共建数据,同享数据,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统计工作机制。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地推动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建设工作,省人力社保厅将成立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乐益民厅长担任组长,朱绍平副厅长担任副组长,厅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关系处。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处室分头抓、落实专人具体抓、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的工作格局,确保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浙江、和谐浙江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浙江省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 (试行) 一、 劳动关系和谐指数的概念 劳动关系和谐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于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一种状态,劳动关系和谐指数就是衡量这种和谐状态具体程度的主客观指标数值。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拟通过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数学模型,利用一整套指数化的指标对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程度进行不同方式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并反映区域性劳动关系和谐程度。 二、 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框架与指数的编制方法 评价体系框架:本评价体系从政府部门、企业、劳动者三个角度入手,对各市完成省政府各项目标任务情况、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劳动者的满意度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全面、系统、准确地对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程度作出科学评估。评价体系采取层次化结构原理设定,每个层次的测评指标都是由上一个层次展开,上一个层次的测评指标通过下一个层次测评指标的测评结果反映。具体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层次:劳动关系和谐综合指数。 第二层次:由完成省政府目标任务情况统计调查指数和民意测验指数构成。 第三层次:由各项具体指标数据构成(详见附图1所示)。 指数的编制方法:劳动关系和谐指数编制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官方统计数据和第三方调查相结合的办法,用两种不同的调查方式,进行相互印证,相互补充。两种统计方法得出的劳动关系和谐分类指数在综合指数中的权重分别为6:4,其中各市完成省政府各项目标任务情况占60%,第三方抽样调查评价占40%(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劳动者的满意度各20%)。 计分办法:测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满分100分,达到测评指标要求的,按相应指标的满分计分,达不到指标要求的,根据情况相应扣分,超额完成任务的,用修正分进行相应奖励(详见测评要求表)。 (一)省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调查指数 调查方法:省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调查指数采取定量统计的方法编制,具体指标和权数详见附表1。于次年一季度,组织各市、县(市、区)对上一年度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统计,由省人力社保厅根据要求统一汇总产生指数。 测算办法:对获取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后,将其转化为百分制,形成标准分值,加权汇总数据,形成绝对量总指数。其中修正分值按照各地超额完成任务的比例决定分数。 (二)抽样调查指数 1.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调查方法:由第三方采取抽样调查的统计方法,次年一季度组织对各市、县(市、区)的部分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具体指标和权数详见附表2。 测算办法:对获取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后,将其转化为百分制,形成标准分值,逐级向上加权汇总数据,形成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指数。 2.劳动者的满意度 调查方法:数据通过随机抽样调查取得,在每个市地随机选取若干名劳动者进行问卷调查,除区域划分外,不再专门规定其他分组,样本在其他标志上的代表性由街头抽样的随机性实现。 为体现公平公正,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样调查。 测算办法:劳动者的满意度民意调查采取五等级评分法进行定性统计,即: (1)很 满 意 (2)比较满意 (3)一 般 (4)不太满意 (5)很不满意 指数的编制采用传统的主观感受方式,以就业环境、收入、社保、休息休假、福利、劳动条件、生活环境、业余文化娱乐生活、人文关怀、成就感、自尊、社会地位等为测评的基本内容,具体指标和权数详见附表3。 计算指数时,使用直接评价数据,用李克特量表将"很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五种主观评价转化为百分制,形成标准分值,逐级向上加权汇总数据,最终将标准分值转化成绝对量总指数。 三、 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的指标构建 本评价指标体系指标的构建遵循以下原则: 代表性:准确把握公众的需求,把公众认为劳动关系领域里最重要的内容都包含在指标体系中; 可测性,测评指标必须是可测量的,测评的结果是一个量化的值,可以进行统计、计算和分析; 可比性,测评结果必须是可以进行比较的。 根据上述原则,针对职能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劳动者满意程度三个部分分别提出如下具体指标: (一)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情况 1.就业情况。主要采用失业率(为负相关值)、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主要采用劳动合同签订率和集体合同签订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社会保险情况。主要采用新增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新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城镇居民参加医保人数、新增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新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新增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情况。主要采用工资支付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及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建立的比例。 5.职业培训情况。主要采用培养高技能人才、再就业培训人数、创业培训人数、技能鉴定人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6.维权工作情况。主要采用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情况、劳动仲裁实体化建设情况、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情况,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 7.三方机制建设情况。 (二)企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主要采用劳动合同签订率、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 2.社会保险情况。主要采用五大保险的参保率。 3.收入分配情况。主要采用工资增长率,拖欠工资率(为负相关值)。 4.休息休假情况。主要采用超时加班加点的比例,享受年休假人员比例。 5.劳动纠纷及劳动安全情况(为负相关值)。主要采用劳动监察案发率、劳动仲裁案发率、信访案发率、安全事故发生率、群体性事件数量。 6.其他。 (三)劳动者满意度情况 1.就业环境满意程度; 2.收入待遇满意程度; 3.社保待遇满意程度; 4.休息休假满意程度; 5.福利待遇满意程度; 6.劳动条件满意程度; 7.生活环境满意程度; 8.业余文化娱乐生活满意程度; 9.人文关怀满意程度; 10.成就感、自尊、社会地位等满意程度。 四、劳动关系和谐指数发布时间和形式 2011年一季度,省人力社保厅将利用上述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组织调查并试行发布全省各市劳动关系和谐指数,发布形式采取劳动关系和谐综合指数和各项分类指数相结合的办法,以直观的统计图表进行形象描述(如附图2、表4所示)。今后,每年按照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对各市的劳动关系和谐程度进行一次科学评估,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发布各市上一年度的劳动关系和谐指数,并以此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成绩的评比标准。
表1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情况统计调查结果评价表
表2 企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抽样调查评价表
表3 劳动关系和谐情况民意调查结果评价表
表4 全省各市劳动关系和谐指数一览表
附件:1、附图1、图2、表1、表2、表3、表4 2、《浙江省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测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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