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市委办[2011]50号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优秀人才培养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范围
1、经认定的台州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创新人才或紧缺人才;
2、市杰出人才、终身拔尖人才,届内市拔尖人才,培养期内市"2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和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3、在市级及以上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团队等创新载体中从事研发或管理的负责人;
4、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历(职称、学历与从事的工作专业相一致)的各类高级人才。
二、资助内容
1、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举办的与本人研发项目、工作岗位相关专业的培训或进修。
2、参加国内外本专业(行业)较高级别,有成果展示、论文发布的学术交流等活动;举办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研发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项目研讨等活动。
3、出版具有原创性、独创性或前沿性学术价值,与我市重点科技与社会科学发展领域相关的专著(译著、编著、教材、论文集、资料汇编、工具书、再版学术著作、境外出版的专著、已得到其他各类出版补贴的专著等,不列入资助范围)。
三、资助原则
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按照"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平择优"的原则实施,根据《台州市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目录》和《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开发目录》向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学科倾斜,向紧缺高层次人才倾斜,向企业人才倾斜,向有发展潜质的年轻人才倾斜。
四、资助标准
1、参加培训或进修。按培训费的20~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参加或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资助其差旅费、成果展示场地租赁费、材料印刷费等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办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总额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出版学术著作。以独著者或第一撰写人身份出版著作的,给予2~5万元的资助。
五、资助程序
1、资助申报及认定
市委人才办每年年底发布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目录和数量,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类申请对象填报《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并附下年度参加培训、进修、学术交流或举办学术交流计划报市人力社保局;著作出版类申报对象填报《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并附本年度已出版学术专著情况报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委宣传部分别召集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定,确定资助的人选和金额,报市委人才办批准后实施。
2、经费拨付
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类的资助,待活动结束,资助对象向市人力社保局上报资助项目总结后1个月内下拨资助经费。
著作出版类的资助,在资助项目公布后1个月内下拨资助经费。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仅适用于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资助经费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承担相应的比例,在市、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经费资助标准。
2、受资助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资助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同一资助对象可多项申报,但原则上每人每年受资助项目为一项。
4、个人享受资助经费累计超过5万元的,须签有至少3年以上的服务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台州的,按比例退还资助经费。
5、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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