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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2015-03-22 18:46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台州信息港 采编    阅读:95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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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台市委发〔2011〕48号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引领台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根据《台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台市委发〔2010〕96号)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总体目标:用5 年左右时间..
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台市委发〔2011〕48号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引领台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根据《台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台市委发〔2010〕96号)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总体目标:用5 年左右时间,构筑比较完善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到2016年扶持500名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台州创业创新。本意见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属国内外领先、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发展走在前沿;国内外相关领域中居领先地位及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或团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前款所述高层次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期协议,并确保每年在台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方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条 创业人才创(领)办企业,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需求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可申报市政府高层次人才创业资金资助,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择优给予重点扶持。项目实际投入资金2000 万元以下的,资助额度不超过400 万元;项目实际投入资金20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不同层次给予不超过投入资金2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 万元。根据创业项目层次和实际需要,提供5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除租金,或者给予同等面积的租金补贴。   创业人才创(领)办的企业向定点银行贷款的,在项目实施的连续3年内,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同期利息进行贴息。   创业人才创(领)办的企业自生产销售起5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企业在5年内每增加引进1名创业人才或创新人才,按人才层次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创新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其项目在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给予10~1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第四条 对我市重点扶持的创新团队,其创新成果经专家评估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给予30~100万元的创新奖励。   第五条 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青年千人计划"、"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和省"千人计划"等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由人才工作地政府财政按其获得的奖励数额分别给予1:1 的配套奖励,并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次20~50 万元的引进资助。对被确定为省级、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基地依托单位200万元、500万元基地建设资助。   第六条 对在台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和研发机构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外,给予两年期内2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对开始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盈利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 万元以上并且每年递增的,从当年起给予三年期内5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引进外国专家智力项目,经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并实施的引智项目,按国家、省提供的资助额给予1:1 配套经费补助。经台州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智项目,或企业自聘国外专家(不含文教类)在台州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3万元以内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对用人单位新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重大工程项目或建成市级以上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的,同级财政给予10~100万元资助,不重复资助。对新增的市级以上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或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给予10~5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5~2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对新获批并运行正常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两年研究期间,给予8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后或期满出站后留在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由工作地政府财政在其工作满1年后给予总额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不再享受租房补贴),并给予企事业单位每人1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条 建立国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驿站。对拥有良好前景的项目、产品、专利和研究成果的国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无接受单位或暂不具备创业条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的国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驿站设立特聘岗位。在站期限一般为5年,期间作为高校、科研院所的专职研究人员,为其提供事业编制,纳入高校、科研院所人事管理序列。在合同期内参照同类人员标准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占设站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对批准设立国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驿站的单位,根据其工作成效,给予50~100万元的驿站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设立在外引才工作平台。经批准在国外设立台州市引才工作站,每成功引荐一名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台州工作的给予5~20万元的引才工作经费;经批准在国内知名高校设立台州市引才工作站,每站每年给予3万元的引才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协会(联合会)、猎头公司等参与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推介工作,对在推介中取得成效的组织或个人给予3~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到我市省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和经国家、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科技创新孵化器、科技中介机构等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从事专职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并享受本意见创业创新资助和生活津贴。给予派出事业单位每人每年1万元的经费补助,用于其他人员增加工作量的奖励。允许事业单位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到企业工作。   第十四条 对入选省级以上各类人才培养工程、获得省级以上各类人才荣誉称号或各类科学技术奖项的,按其获得奖金或培养经费数额给予1:1 的配套奖励(科学技术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的获奖金额不低于配套奖励总额的50%)。对获得"台州市杰出人才奖"和"台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荣誉称号的,给予重奖;对获得"台州市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和入选台州市"2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给予奖励或资助。   第十五条 设立培训进修专项资金,每年重点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参加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或进修。设立学术交流专项资金,每年重点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较高级别的学术交流。设立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每年重点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出版高质量、有影响的学术著作。   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创业创新后备人才培养。对在职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新增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新增高级技师、技师资格人员,并属于紧缺人才开发目录范围的,同级财政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每人次1万元、0.5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加强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整合优化部门优质资源,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公积金、出入境、通关、疗休养等服务,努力为高层次人才解决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医疗、社保等后顾之忧。大规模建设人才专项住房、租赁住房,加快改善人才居住环境。建设全市联网的人才服务平台,加快改善人才工作、生活服务环境。   对具有引进性质并已在台州工作3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购房的,按各类人才层次分别给予10~200万元的购房补助费;或当地政府提供有人才专项用房的,可优先购买。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临时租房的,先给予每月1000~3000 元的租房补贴;或当地政府提供有人才租赁住房的,可优先申请,前3年内免收租金。购买商品房时应冲减已享受的安家补助费和租房补贴。购房补助费和租房补贴由人才工作地政府财政按50%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补助。   对高层次创业人才、创新人才、紧缺人才,按不同类别的人才层次给予每月1000~3000 元的生活津贴,享受时间为3年。   高层次创业人才、创新人才、紧缺人才年薪10 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在台州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由工作地政府财政给予等量补助,为期5年。   第十八条 涉及奖励资助经费原职能部门已有的项目按现标准原渠道执行,没有具体指明资金出处的条款,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的比例,在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市相关部门依据本意见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印发的《关于加快培养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09〕85 号)自行废止。本意见所指的市级以上包含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本意见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不同层级奖项(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资助)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其它我市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1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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