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路桥城区交通限行区域的通告
路桥城区交通限行区域分布图
为了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及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对路桥城区范围交通限行区域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限行范围
1.1路桥城区:顺时针由迎宾大道—院路一级公路—财富大道—腾达路—灵山街—北环线—中心大道(路桥段)—椒江区交界道路—东环大道(路桥段)—路泽太一级公路等道路构成的封闭圈。(详见附图)
二、限行车辆
2.1 货车:本通告所指货车包含悬挂黄牌照的各类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挂车,专项作业车及各种轮式专用机械车。
2.2 三轮摩托车:包含正三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2.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原称农用车)、拖拉机。
2.4特定车辆:工程车(指运输渣土、沙石、泥浆及水泥的悬挂黄牌照的各类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挂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及各种轮式自行机械车)、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指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车辆、教练车(由学员驾驶的教练车)。
三、交通管制措施
3.1 07:00—20:00,禁止黄牌照货车在限行区内道路(不包括封闭圈沿线)上通行。
3.2 00:00—24:00,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原称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工程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车辆(含空载状态)、教练车(由学员驾驶的教练车)在限行区内道路(不包括封闭圈沿线)上通行。
3.3 00:00—24:00,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指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内道路(包括封闭圈沿线)上通行。
3.4 00:00—24:00,限行区内(不包括封闭圈沿线)禁止各种装有电、气喇叭的机动车鸣号。
3.5交通限行区内各主干道路两侧划设的停车泊位,全天候禁止停放各类限行车辆。
四、通行证
4.1限行车辆,因工程抢险、重大民生问题等必须在管制时段内驶入限行区域的,应当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不得擅自改变线路通行。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通行证。
五、请过往机动车自觉遵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服从现场交警指挥。以上调整的区域、路口、路段均实行电子警察设备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通告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无抵触的继续执行。
特此通告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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