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根据《关于开展“333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9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以“送岗位、送服务、送政策”为主要内容,面向“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等重点人群,“省、市、县”三级联动的“333就业服务”专场招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会时间、地点
时间:2015年5月31日(星期天)
地点:台州市人才市场(台州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39号)
二、招聘会规模及参会对象
拟组织全市180家用人单位参加。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省部属在台企事业单位均可参加招聘。
查看招聘单位名单及岗位等相关信息,请提前两天留意台州人才网:www.tzrc.com首页。
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是此次招聘会重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可参加应聘,免费入场。
三、用人单位报名办法
本次招聘会采取网上报名的办法,各招聘单位可通过台州人才网www.tzrc.com平台,在网上预订展位、提交招聘信息(详情请点击台州人才网www.tzrc.com首页“现场招聘会展位预定入口”后之“预定须知”,并正确选择招聘日期——因周六招聘会照常举办)。由于受场地限制,额满为止。
台州市人才市场联系电话:0576-88582109、88513093、88513082。
注意事项:
1. 本次招聘会为公益性活动,免收展位费(招聘会当天9时30分未到的单位视作自动放弃)。
2.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台州户籍以下人员:城镇“4050”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城乡低保户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在城乡低保标准的120%范围内)、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农村复转军人与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等。
3.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应聘者请出示相关证书或证明,企业招录以上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见附件;咨询电话:台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0576-88201858)。
附件:
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为帮助企业及时获取政策信息,现将近年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政策在此发布。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向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符合条件后兑现落实。
一、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主要内容: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或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当地政府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2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2〕21号)。
二、企业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总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20号)。
三、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定期限延长至2017年底。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浙江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人社发〔2014〕64号)。
四、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 ,参加社会保险连续2年以上,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其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小于1%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当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50%;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在1%—3%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当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30%。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关于扩大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台人社发〔2012〕305号)。
五、企业开展岗前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合同情况,按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20号)。
六、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对员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资格证书的,按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800元/人、高级工1300元/人、技师1800元/人、高级技师2500元/人的60%标准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20号)。
七、企业安排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主要内容:对每年提供20个以上见习岗位,留用率达到20%以上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设立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的50%以上给予企业补贴。见习期限一般6个月,最长1年。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由政府补助。鼓励见习基地招用见习生,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补缴的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
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2〕21号)。
八、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号)。
九、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选送技能人才参加高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高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市紧缺职业(工种),且与原企业续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每人次1300元、1800元、2500元的额度内按实补贴。
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20号)、《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2012-2015年)〉的通知》(台人才领〔2011〕7号)。
领取上述补贴、办理相关失业登记办法见台州就业网办事指南:
http://www.tzjy.net/homeAction.do?type=43
咨询电话:台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0576-882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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