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近日出台了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这是近12年来首次对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申请和审批、管理和监督等进行调整。
根据新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均纳入监管范围。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党纪、政纪明文规定禁止的人员不得参与举办培训机构或在培训机构任职任教。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
“新规除了对‘软件’指标有所提高外,‘硬件’指标也提高了。”市教育局职成教处处长李敏文说。
以前培训办班时,或许一间小房子,就能开个培训班,但现在不行了。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五年。
同时,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环境、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经费方面,办学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据了解,眼下举办者可向拟设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对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审批,分类管理。”李敏文表示。
过去,没有这项规定时,培训机构规模小、质量低、学员的权利得不到保证,往往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现在,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其中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到同级工商部门依法登记,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到同级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依法登记。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设置条件;逾期未达到的,不予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据悉,下阶段,市教育局将与相关部门一起开展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广大受训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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