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黄岩、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分局,市社保局: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被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台政函〔2008〕10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4〕42号),现就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人员核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国土部门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在征收土地报批前函告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并由人力社保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进行确认。
二、确定参保对象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被征地行政村根据核定的参保总人数,制订被征地农民参保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参保对象。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对象为村集体土地被批准征收之日,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家庭成员中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员。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四、2014年11月8日以后办理征地手续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一)国土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应落实好社会保障资金,按规定核定应保人数,并在启动征地工作前将应保人数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知到被征地村。
(二)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应保人数,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应保对象核定到户,提出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街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名单。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员名单在被征地行政村公示7天。
(四)被征地行政村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名单上报后不得变更。
(五)已上报参保人员名单的村集体或参保人员个人,应在批准征地后的三个月内选择参保险种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按批准征地日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其政府补助标准(或社会统筹权益)。
五、2014年11月7日前,土地已被征用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或衔接手续:
(一)经国土部门确定为全部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凡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象为补保人员(含2009年1月1日之前已整村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集体中,已被确定为参保对象的未满16周岁的人员到达16周岁时);村集体土地部分被征收的行政村,按照历年累计征地的数量,由国土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参保总人数,可参保总人数与实际已参保人数的差为补保人数。
(二)行政村应在国土部门核定补保总人数之日起一年内,参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上报补保人员名单。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保人员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直接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按本行政村同批次被征地人员最近一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同等标准确定。补保人员如在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而预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补缴相应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工作要求。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关系着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土、财政、人力社保、被征地镇(街道)和村(居)等部门与组织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