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06〕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建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合力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推进和谐企业建设。通过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认真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诚
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创建活动遵循的原则:
——因地制宜,逐步推进。要从各地企业类型、企业规模的实际出发,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先易后难,逐步扩大企业范围,逐步完善创建内容。
——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要真实反映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使创建活动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注重实效,促进发展。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贯穿于创建活动的全过程,通过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
二、基本内容
(一)企业依法与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无违约现象发生;依法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二)认真执行《劳动法》规定工时制度和作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健康。
(三)认真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签订工资协议。
(四)不得非法使用童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五)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工作扎实。
(七)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
(八)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及其相应的组织,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建立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机制。
(九)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有效保障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十)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落实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健全和落实职工生活保障和文体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地可根据以上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对创建活动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制定可实施操作的考核评价办法。鉴于我省中小企业数量多的特点,各地也可以根据企
业规模和职工人数,划定企业不同类型,实行分类考核评价。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考核评价办法和申报标准,由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企业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实行一票否决:非法使用童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三、方法步骤
全省创建活动由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由各市、县(市、区)分别实施。2006年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0%,具体范围由各
市、县(市、区)确定,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企业范围。省部属企业统一参加所在地县(市、区)的创建活动。
(一)组织发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要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广泛发动和动员企业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
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要督促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及时发现和改进问题,把创建活动作为企业依法经
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
(二)自评申报(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各地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职工权益的措施,对照考核
评价标准先进行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3)。自评结果应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后,向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检查审核(2007年3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的申报,各地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对群众有举报的企业,要逐一检查核实。
(四)社会公示(2007年4月底前完成)。审核后拟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和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必须在市级和县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推荐产生,并由省、市分别向社会公示。
(五)通报命名(2007年5月至6月)。企业创建活动结果由县(市、区)向社会公布。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授予称号。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由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授予“浙江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并予以通报。
创建活动的结果将作为今后评定(授予)诚信企业、先进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有一票否决情况的问题,由原授予单位(组织)取消其称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副省长、总工会主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制定考核评价办法,供各地参考。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考核评价办法。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声势。各市要在2006年6月底前,将创建活动方案报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会和协会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对创建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劳动关系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措施,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对有法不依、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
(四)完善长效机制。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各地的经验,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建立起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