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男子陈某为了骗取银行贷款,竟然伙同他人伪造虚假资产资料。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两万元。
2014年6月初,陈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欲以李某名义向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某支行贷款50万元。为顺利取得贷款,陈某向银行工作人员提供了伪造的借款人李某、担保人徐某名下的营业执照、房产证等虚假资产证明材料。2014年6月6日,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某支行向借款人李某放贷50万元,此款归陈某使用。
2014年6月,陈某以其本人名义到台州银行某支行续贷30万元时,银行信贷员王某某要求其更换担保人,陈某便找到担保人翁某(另案处理),向信贷员王某某提供了伪造的担保人翁某名下的营业执照、房产证等虚假资产证明。2014年6月13日,陈某从台州银行某支行获得贷款30万元。
同年6月,陈某伙同李某、陈乙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欲以陈某名义向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陈某等人向银行工作人员提供了伪造的借款人陈乙某、担保人翁某名下的营业执照、房产证等虚假资产证明材料。
2014年6月18日,陈某一伙顺利地从该银行获得贷款30万元。案发后,陈乙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后于2015年1月21日归还了上述贷款本息。2014年12月17日,陈某主动到玉环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直属中队说明情况,但并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结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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