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提出了9个方面的实施举措,旨在优化和改善资源配置,促进乡村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显著提升,增强职业吸引力。按照要求,全省各地市要于今年6月底前上报本市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提出各地可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招聘专项计划,畅通毕业生定向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有需要且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乡村学校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
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也将受到鼓励。退休或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1学年及以上的,可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交通差旅费用补助及购买意外保险等。
同时,还将逐步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保障乡村教师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将按规定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实施办法》表明,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的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来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
此外,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代课教师不可聘用一年以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实施办法》还提到,要推动城镇优秀的教师资源向乡村学校流动。规定在同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连续任教达到12年的,均要实行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重点要推动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同时,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促进校长交流和校长专业化建设。此外,中小学校行政级别将逐步取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任命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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