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一方某今年55岁,江西人。2006年起,他在温岭新河镇山园村租了十几亩地,种植蔬菜,蔬菜销往批发市场或超市等地。
去年9月开始,方某种了半亩的广州菜心。去年10月2日,他在长屿街上买了12瓶的甲基异柳磷,用于防治广州菜心园地的跳虫。10月4日、8日,方某两次在菜心园地喷洒甲基异柳磷,共用了9瓶多。四五天后,他将这批蔬菜卖给了某超市。
去年10月9日,温岭市农林局工作人员来到方某的菜园里检测,发现其种植的广州菜心使用了甲基异柳磷农药。随后,这批广州菜心被抽样送往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甲基异柳磷残留量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据专家介绍,甲基异柳磷是一种土壤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较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同时,它能通过食道、呼吸道和皮肤引起中毒。因此,甲基异柳磷只准用于拌种或土壤处理,不能用于防治蔬菜害虫和进行果树叶面喷雾,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去年12月23日,农林部门将此案移送至警方。第二天,方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近日,温岭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方某对指控事实并无异议,当庭认罪。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后,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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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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