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应该通过排水沟进入储液池、沼气池。椒江一畜禽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徐某却在排水沟南端设置了一块活动挡板,在开启时,排水沟内的部分废水可不经处理直排附近的五塘光辉浦。
因规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椒江环保分局对徐某立案查处,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件回顾】
五塘光辉浦是椒江区三甲街道境内的一条村级河道。今年1月初,五塘光辉浦南端河水变得浑浊,散发出令人作呕的恶臭味。当地群众在河道西岸发现一处排污口,通过一条沟渠连接西侧的台州市椒江辉煌畜禽专业合作社养殖场,随即向相关部门和媒体反映此情况。
1月7日中午,椒江环保分局联合农业、国土、三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以及媒体一起对椒江辉煌畜禽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
椒江辉煌畜禽专业合作社位于三甲街道光辉村,占地五亩,生猪存栏数约500头,里面设有储液池、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合作社负责人徐某介绍,养殖产生的废水先通过场内排水沟渠汇入储液池,经沉淀后再进入沼气池处理,并没有污水外排。然而,当执法人员打开污水沟渠盖板,发现在沟渠末端设置了一块活动挡板。
面对执法人员的质疑,徐某解释,只是在冲洗猪圈时才打开活动挡板,将冲洗的废水直排入五塘光辉浦,平时是不开启的。
“按规定,冲洗产生的废水同样不能直排入河中。徐某的行为涉嫌规避监管、私设暗管进行偷排,要立案查处。”椒江环保分局工作人员陈伟说。
执法人员在排水沟的活动挡板以南出口和五塘光辉浦南端河道河水进行采样,送往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
1月8日,《监测报告》显示,台州市椒江辉煌畜禽专业合作社厂区南边排放口出水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指标均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的相应污染物标准限值,pH值指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环保罚单】
1月7日,椒江环保分局对当事人徐某进行全面调查,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1月13日,椒江环保分局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2月18日,椒江环保分局下达《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月6日,椒江环保分局下达《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者说】
椒江环保分局法制科: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前,对于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只能进行责令限期整改和经济处罚。单一的执法手段,造成此类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廉的尴尬局面,不利于环境污染的遏制。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赋予环保部门可以将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企业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权利,不但惩处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强,对一些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有效促使违法者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本案中,合作社负责人徐某在猪舍西面废水排水沟南端设置了一块活动挡板,在开启时,该挡板可造成排水沟内废水未按规定流入储液池和沼气池,而是直接流入五塘光辉浦。通过调查取证,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椒江环保分局认定徐某私设挡板直接排放废水的行为属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椒江环保分局依法将案卷移送椒江区公安分局,对徐某进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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