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消息,8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将有所调整,将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精神执行,2012年5月发布的《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支付范围的意见》(台人社发〔2012〕125号)停止执行。
调整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负、自费医疗费用;可用于支付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结算科科长袁鸿绯介绍,台州原先规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仅能支付极个别自费医疗费用,调整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支付所有自费医疗费用,有个人账户的参保人以后只要历年结余资金足够,去医院看病就不用再掏钱。
调整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间共济互助。医疗保障费用包括近亲属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不足时,在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负、自费门诊医疗费用;近亲属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袁鸿绯说,台州原先规定参保人员从其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支付近亲属发生的费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超过6000元,二是申请支付的费用合计在2000元以上,三是支付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留存额不少于3000元。调整后将没有这些条件限制。
例如,台州市路桥区职工医保参保人李某,系企业在职职工,8月1日在台州医院路桥院区门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用5000元,其中自理100元,自费90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即合规费用为4000元。李某享受的是在职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可报销2600元,个人需承担1400元,加上自理、自费项目总共需支付现金金额2400元。其配偶陈某系路桥区机关在职人员,历年个账有3000元,则陈某可凭李某门诊发票原件及门诊病历、近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证明等资料到路桥区社保中心结算窗口从历年个账中支取2400元。
袁鸿绯提醒,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支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
此外,根据省里相关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4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可自愿将4000元以上部分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指定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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