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2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动态管理和宏观调控
各地对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应与当地卫生事业发展保持同步,要综合考虑单位的功能规格、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事业发展和人员结构特点、专业技术水平以及承担教学科研、住院医师培训任务等因素,并与单位的岗位聘用、考核竞聘、绩效分配等其他人事管理工作相衔接。对用人主体责任不到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机制未形成的单位,从严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统筹兼顾、资源均衡、保证重点、有保有压、强化监管的原则,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各地人力社保、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根据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各地可在属地区域内,按照下列岗位结构比例进行调控:
儿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聘用情况适当提高,并相应减少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综合性医院儿科医护岗位可单列核定高级岗位比例。
未定级的市级医院参照二级甲等医院标准执行;未定级的县级医院参照二级乙等医院标准执行。
三、及时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方案
各地要按照新调整的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及时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方案,并严格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新的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实施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续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台人社发〔2012〕72号),对于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在约定的合同聘期内不予变更,高、中、初级岗位不同等级间的变更应当在现聘人员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四、严格落实医疗卫生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进评聘结合的要求,根据事业发展和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的需要,在保证重点、确保质量、着眼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评聘计划,严格评聘标准,控制评聘数量,规范评聘程序,确保评聘质量。
五、建立健全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考核工作,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实现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对现有人员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低聘、交流轮岗、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对个别超结构比例特别严重但内部竞聘制度健全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拓展骨干人才成长空间,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可采取“退二进一”办法晋升专业技术岗位。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要履行好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政策调控和指导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作用,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以建立健全能上能下用人机制为重点,以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管理为手段,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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