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车究竟是不是“黑车”?在鼓励创新与依法监管之间,监管部门该如何取舍?上海市交通委日前查扣了12辆滴滴专车。在此之前,滴滴专车在沈阳、南京等地,也被交管部门定性为“非法营运”。
日前法制晚报撰文称,随着滴滴专车、快的专车、等互联网专车的推出,互联网创新产品尚未发展成熟,却已先触碰到法律壁垒,并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中的主要观点如下:
1、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认为,上海市交管部门的执法依据,是2014年8月起实施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该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这实际上等于,将所有提供召车信息服务的服务商,都纳入到传统的出租车经营范畴。很明显,这仍然是在固化一直以来争议颇多的出租车特许经营模式,使得改革和创新又增加了难度。
2、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认为,不能因为查处了12辆专车,就断言所有滴滴专车都是黑车。因为上海市交通委也提到,滴滴专车要和汽车租赁公司以及劳务公司合作、签订合同。按照这种说法,滴滴专车就是合法的。
3、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认为,从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去年11月27日提出的“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管理”的16字原则来看,对于互联网专车服务这种科技创新,应该是一种承认和鼓励的态度。在此背景下,对于这样一种新兴业态,有必要统一规范行政解读。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这种解读一定要严谨,要依法解读。不能说出来之后,让人们都以为,上海已经把滴滴专车当黑车了,它造成的影响很大。
4、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打车软件平台是受到市场普遍欢迎的,说明用户需要有这种新的方式来解决出行问题,而且需求的规模很大。当然,它和现有的规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对它的监管,还是应该遵循交通部的16字原则,即以鼓励创新为主。至于采用何种方式鼓励,我认为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现有的租赁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即适当放宽指标的控制,增加一些可供租赁的车辆。但这种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一种办法是给私家车辆设置一定的门槛,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允许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通过打车软件提供专车服务。也就是说,政府先放开一个口子,然后再完善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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