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春天里公益助学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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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春天里公益助学团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台州市春天里公益助学团(以下简称助学团);

   第三条  本单位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依靠社会力量,汇集各种资源,以多种形式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实际困难。通过关爱偏远地区及本地区的贫困学子,推动教育工作,为建立一个和谐发展的中国大家庭而努力。

   第五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民政局社救处。

   第六条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广场南路406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分  则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季节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干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者:季节,金额:10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贫困学子结对助学;

(二)贫困山区学校助困、助医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助学义工及有关爱心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监事1名,理事长、监事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团长1名,名誉团长1名,副团长1名,专职人员1名,由管理部(调查核实组)、财务部、宣传部、采购部构成。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监事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团长、副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团长、副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11票制。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季节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利息;

(三)开展义卖活动或其它合法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爱心人士或爱心企业、团体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理事会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1122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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