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票赞成、0票反对、5票弃权。11月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也是这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消息传来,让台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们感到格外振奋。2002年,在没有任何先例的情况下,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判上斗胆“冒进”了一步:行政案件实行异地交叉审判。这一举措被誉为“台州经验”,在经历不平凡发展历程后,被纳入国家法律。
异地审判,台州先行一步
2002年7月,一场有关破解“民告官”难题的改革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悄然进行。因为,在行政诉讼法实施13年之后,行政法官们仍始终绕不开“难”字。
谈起当时的情景,时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的陈崇冠记忆犹新。
“行政诉讼有‘三难’,告状难、审理难、执行难。”陈崇冠说。被形象地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往往被地方保护所干扰。
行政诉讼举步维艰,该从哪里突破?台州中院的法官们面对的是一条未知的路。尽管前路可能坎坷,但是,他们没有选择等待他人开路,而是当起了樵夫,自己开路。
为什么要“斗胆冒进”?陈崇冠说:“要给老百姓一个说理的地方。”他和台州各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庭长开始讨论实行行政案件异地审判的可能性。他们的构想是:对被告是县级政府和重要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由中院直接受理,指定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审判。
试行制度,找到法律依据
陈崇冠们找到了法律依据:对于行政诉讼法中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陈崇冠们立刻行动起来。2002年7月,开始试行行政诉讼异地审判制度,9个基层法院一致支持。当时规定,被告为县级政府的案件避开当地法院,全部由中院管辖,然后,遵循就近原则和随机原则,交叉移交给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审判。
“这种移交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中院‘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陈崇冠说。
2003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一个调研小组,在台州,他们进行了一番“打破沙锅问到底”的缜密考查,开了数十次研讨会,走访了无数法官、政府官员和有关案件原告。
一组数据摆在了调研组面前:台州中院从2002年7月开始行政案件异地审判,到2003年6月受理此类案件81件,从已审结生效的45件案件看,政府败诉29件,败诉率64.4%;而2001年审结的107件同类案件,政府败诉14件,败诉率13.1%。
调研组最后得出结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的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行政干预,有助于实现独立和公正审判。
探索创新,前进路上不停步
2004年3月,浙江省高院将异地管辖制度在全省推广。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称之为“台州经验”。江苏、上海、福建、吉林、河南、河北等省市的一些法院,陆续借鉴了“台州经验”。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把行政诉讼管辖问题列为重大调研课题,用了9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调研。直到2007初,最高院以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台州经验”。
在迈出大胆的“第一步”后,市中院探索的脚步并未停止。2007年8月,出台了《关于促进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协调的时机、原则、案件范围、协调的方式及结案方式均作出规定。意见出台后,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撤诉率明显上升。
市中院还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施的意见》以及《关于加强异地管辖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解决异地管辖案件的协调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的问题,着力解决异地管辖制度与协调制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间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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