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齐琳 曲忠芳)持续近十年的苹果iTunes数字音乐保护反垄断调查案终于有了结果。昨日,美国加州奥克兰法院裁定,苹果公司要求其音乐播放器iPod用户只能在iTunes商店中购买在线音乐的商业行为并未违反美国的《反垄断法》,不构成垄断行为。苹果无需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据了解,此案的原告是一群iPod的个人及企业用户,他们于2006-2009年购买了iPod,并声称苹果在对其设备服务同步工具iTunes的升级中,封杀了其设备竞争对手,并要求苹果做出3.5亿美元的赔偿。
iTunes是苹果设备的软件服务同步工具,iTunes上许多音乐需要用户付费下载,苹果在2006-2007年间通过iTunes版权保护机制(FairPlay)对数字内容进行了保护,限制iPod用户使用第三方音乐同步软件。苹果此举被不少用户指为“霸王条款”,因此委托律师对苹果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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