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 (记者 颜斐)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除与孕期妇女的劳动合同,但并非何种情况下怀孕都能作为女职工的“护身符”。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一起怀孕职工张女士因假条造假被开除后向用人单位索赔的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毕业后入职北京一家大型连锁酒店集团公司旗下的宾馆工作,工作几年后于今年5月被集团调配到涉案某宾馆处。调动后没过多久,她就怀孕了。因宾馆正缺人手,经常的夜班和较频繁的加班让孕期反应比较严重的张女士难以承受,于是向她的主管领导提出了尽量为其安排白班和减少加班的请求。
主管领导认为,如果这样会打乱宾馆的工作安排,所以建议张女士请病假,他正好也借此向集团申请补充人手。张女士于是请了一个月左右的病假。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提供具有相关资格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张女士最初向单位提供了一张医嘱休息3天的诊断证明,后直到月底才提供了另一张医嘱休息4个星期的诊断证明。但这张证明引起了公司领导的怀疑,经向医院核实,该诊断证明系伪造。几天后,宾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作出了开除张女士的决定。张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宾馆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女士的部分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裁决,起诉至通州法院。
庭审中,宾馆主张因张女士违反规章制度合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张女士虽认可诊断证明系伪造,但主张其因怀孕要求请病假,虽然请假手续有瑕疵,但宾馆不能因此开除自己。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因请病假向宾馆提供了虚假的诊断证明,宾馆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已为她公示过的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以“在病休证明上弄虚作假骗取休息”为由对张女士作出辞退的处理,具备了事实与制度依据,系合法解除。最终,法院判决宾馆无需支付张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判决后,张女士提起上诉,市三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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