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修订完善
12月23日,记者从台州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上了解到,根据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7月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我市结合实际将对《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据了解,2009年12月,我市出台了《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1月,我市9个县(市、区)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全面组织实施。四年多来,参保人数持续增长,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截至2013年底,全市参保人数231.51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为80.46万人。
根据《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1档,以下档次类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六个档次,后来又增加了1500元、1900元两个档次,一共设有8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接下来,参保人员的缴费档次在保持原有的档次基础上,可能将会有所增加。
在补贴标准上,政府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档、2档、3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对选择4档、5档、6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对选择7,8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助90元。对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参保人员,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代缴)。今后,部分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也有望上调。
此外,将完善丧葬补助费的享受范围。将享受范围从已领取待遇的人员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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