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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空白条款事后补填是否有效?

2016-02-18 18:39    来源:互联网--台州日报    作者:台州新闻    阅读:29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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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时为了省时省力,双方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往往留有空白条款,然后由一方补填。近日,三门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原件是空白的,合同复印件的相关条款却是填写齐全的,最终原告因缺乏证据证明相对人已知晓补填内容,无奈申请撤诉。

去年8月中旬,卢某来到三门邵某经营的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广本轿车,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租金每天300元,租期11天。车辆租赁期间,发生过一次违章,租赁公司代为缴罚单100元。卢某还将车子开到宁波当掉,租赁公司找到卢某的母亲,其母答应找回车子。去年8月底,其母如期将车子归还,但车辆租金及罚单并没有支付。多次催讨无果,租赁公司一纸诉状将卢某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卢某支付租金3300元及车辆违章罚款100元。

庭审过程中,租赁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原件、处罚决定书原件、违章查询单打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垫付了卢某在租赁期间违章罚款100元的事实。同时,还提交了一份合同原件和一份合同复印件,不过,合同原件竟然是空白的,合同复印件的相关条款却是填写齐全的。这份合同复印件是否有效,成了本案的焦点。

租赁公司代理人辩称,租赁合同系格式合同,签订习惯一般都是双方当事人先签字盖章,然后由出租方补填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空白条款,且相关空白内容都已口头告知相对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是双方共同达成协议的产物,空白条款的补填除有相反证据,一般推定为签章人在签章时已经知晓或授权。本案中,合同的空白条款确系出租方事后单方补填,双方并未形成明确合意,故在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卢某已知晓补填内容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办案法官提示,当事人需对自己签章行为负责,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章时,切勿图快捷而因小失大,应当预见更高风险。此外,签订合同尽量争取双方同时签章,并各自保管一份,且在遇到合同上有空白的“括号”或“空格”部分,一定要确认是否需要填写相应内容,如不需要,要用笔把空白部分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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