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的戴先生于2015年7月在当地某4S店购买了一台轿车,今年3月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戴先生将车托运回了购车的4S店进行修理。然而维修过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轿车在驾驶途中由于发动机温度过高无法正常驾驶。戴先生致电4S店要求提供维修服务,却遭到了对方拒绝。情急之下,戴先生将车开到就近的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修理厂的维修人员告诉戴先生,该车此前修理时所用的零配件并不是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零件。
“想当初我出于对他们的信任,大老远把车拖回来修理,结果这场‘偷梁换柱’把我坑得真是惨啊,前前后后花了3000块钱不说,这路上耽误了我多少事儿啊!”戴先生说。
戴先生找到4S店的工作人员想要讨个说法,不料对方不愿承担责任。戴先生向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调查发现,4S店确实在为戴先生的轿车更换零件时使用了非原厂配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经调解,4S店为戴先生更换标准配件,承诺将更换零部件的保修期延长一年,向戴先生提供价值6000元的维修保养券,并赔偿戴先生因修理轿车产生的费用3000元。
--------------------------------------------------------
|台州新闻|台州论坛|台州商家宝|台州企业网站|台州装修| 责任编辑:
杨能勇Copyright © 台州视窗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4038619号
免责声明:本站只提供交流平台,所有信息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害到您的合法权益,请您积极向我们投诉。
Powered by TZ106.COM 本站禁止色情、政治、反动等国家法律不允许的内容,注意自我保护,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