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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贴小广告要处100元至300元罚款了

2016-08-10 18:27    来源:互联网--台州日报    作者:台州新闻    阅读:89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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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得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乞讨、卖艺或者进行麻将、扑克 ●不得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影响市容的殡仪和祭祀活动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晾晒物品 本报帮你梳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亮点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不得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乞讨、卖艺或者进行麻将、扑克

●不得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影响市容的殡仪和祭祀活动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晾晒物品

本报帮你梳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亮点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与市民见面,并确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台州首部地方性法规,它的内容备受市民关注,究竟“首法”将涉及市民生活的哪些方面?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又会带来怎样的变化?

昨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共六章52条,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和监督、附则等六个部分。

在总则中,《条例》对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了规定,即“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条例》完善了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章以城市建筑物、道路及设施、户外广告、景观照明的管理为重点,对城市市容管理的主要问题作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平介绍,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市存在的建筑物门牌不清、马路重复开挖、小广告乱张贴等问题规定了相应管理举措,填补了管理空白。

此外,《条例》健全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范。据介绍,第四章对公共场所、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管理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条例》的内容涵盖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方方面面,在此,记者为你梳理,《条例》中那些跟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定。

【占道经营管理】 “这里是城市道路,不能在此摆摊子。”

不少商贩经常在道路上占道经营,或在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摆摊“套圈”,今后,这一现象将会改善。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

【吊挂、晾晒、堆放的管理】 “这里不能晾晒衣服。”

据了解,在城市公共区域内晾晒、堆放物品也将被禁止。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晾晒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车辆停放管理】 “请把车停在线内。”

在市民停车过程中,常常会碰到商家私自占用门前车位、车辆未按照划定区域停车挡住进出口等问题。按照《条例》,今后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将受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施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公共停车泊位。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泊位车辆管理】 “请把破旧车辆驶离公共停车位。”

“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车位让不少车主苦恼不堪,整治“僵尸车”势在必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停放在公共停车泊位超过三十日的破旧车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十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其他场所,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

【运输车辆管理】 “运输车辆严禁抛洒滴漏。”

工程车“抛洒滴漏”是道路上的一大交通隐患,不少车主对其敬而远之。

第三十条规定,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废旧金属、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避免泄漏、散落。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封、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密闭、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散落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管理】

“这里禁止散发和张贴小广告。”

大多数市民都有在路上被小广告“骚扰”的经历,今后或将摆脱这一困扰。

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立交桥等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或者其他制品的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或者放置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环境卫生管理】

“请清理您狗狗的粪便。”

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即时清除饲养的宠物排放的粪便;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将经营场所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至公共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建筑垃圾管理】

“建筑垃圾要倒在指定区域。”

在城市建设如火如荼之际,建筑垃圾的产生难以避免,然而,部分人随意堆放建筑垃圾不仅影响市容,更影响市民生活。因此,《条例》对此也做了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维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诚信体系建设】

“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单位和个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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