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6号)有关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过程中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经核准设置的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由于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及事业发展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续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台人社发[2012]72号)有关规定,调整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以社会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岗位,确因需要可向社会购买服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和职责任务,在设置必要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基础上,计算并设置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上限比例。
二、严格执行岗位设置方案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有空缺岗位时,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岗位无空缺的,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
三、严格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管理
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聘用人员变化情况,计算并使用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可聘数量,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开展岗位聘任。
四、完善岗位任职条件
岗位任职条件是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聘任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应从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等要求,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岗位任职条件,健全以岗位任职条件为竞聘上岗主要依据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五、完善和规范岗位聘任
(一)规范各岗位人员的聘任。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岗位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等,根据岗位、聘期等情况组织实施竞聘上岗。竞聘上岗,一般应当逐级竞聘。竞聘对象一般应在原岗位聘满一个聘期。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越级竞聘。越级竞聘应当先制定越级竞聘规则,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组织竞聘应当从高级别到低级别的顺序依次开展。竞聘上岗后,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标准。对于高、中、初级岗位不同等级的变更,仍按台人社发[2012]7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双肩挑”人员的聘任。事业单位确需“双肩挑”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报批核准后予以聘任,不承担具体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得“双肩挑”。经核准的“双肩挑”人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不得高于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双肩挑”人员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后,不再执行“双肩挑”有关规定,可由本人选择聘任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选择聘任管理岗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选择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规范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事业单位因岗位空缺,以选聘方式流入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参与单位的岗位竞聘,重新聘任相应岗位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由组织选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经台市委办发[2012]25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拔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岗位设置控制数,聘任在相应等级的岗位。事业单位(含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数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领导职数为准。
(四)健全新进人员的聘任。事业单位因岗位空缺,通过公开招聘的被聘人员,有一年及以上符合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可约定3至6个月的岗位试用期;无一年以上符合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实行一年的试用期(或见习期);试用期(或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暂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按学历确定其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应聘到管理岗位的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可享受十级职员待遇;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享受九级职员待遇。
(五)健全退休前仍在低聘岗位的人员聘任。竞聘或聘期考核中,确因业务工作实绩不符合原聘岗位任职条件而低聘,且退休前仍在低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其在原聘岗位聘满两个及以上聘期,且现聘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单位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将其重新聘任到原聘岗位,并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原聘岗位的退休待遇。
因受单位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未聘任到相应层级的岗位,且退休前仍聘任在低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其在现聘岗位聘满两个及以上聘期,且在现聘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单位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将其聘任到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并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新聘等级岗位的退休待遇。
因违法违纪或者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而低聘的人员,不列入上述规定。
(六)规范副高级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已聘任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意愿可选择55周岁退休。胜任岗位职责任务、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也可继续竞聘,选择60周岁退休。已竞聘上岗的按相应岗位等级聘任。对未能竞聘上岗的,单位可将其聘任在本层级最低等级岗位,不受岗位设置控制数限制;原聘任岗位已在本层次最低等级的,可将其聘任在下一层级的最高等级岗位。竞聘上岗后,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标准。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在落聘后若本人要求办理退休,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享受原聘岗位的退休待遇。
六、健全岗位聘期考核
岗位聘期考核是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管理,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岗位聘任的期限,一般为3年。聘期考核应结合年度考核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情况。聘期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体现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的不同要求。“双肩挑”人员的聘期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等,组织实施岗位聘期考核。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是否续聘原岗位等级的重要依据。经岗位聘期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内目标任务,且岗位数尚有空缺的,一般应予续聘;对聘期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将其聘任到低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标准,降低聘任岗位等级的人员在新聘岗位一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原聘岗位或高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七、规范岗位聘期管理
岗位聘期结束的事业单位,可采取全员重新竞聘上岗的方式,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岗位及等级;也可采取仅对空缺岗位竞聘递补的方式,只调整部分人员岗位及等级。采取何种方式开展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为便于管理,各地各单位要规范聘用合同的聘任起止时间。
八、严格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推行聘用制度。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开展人事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在编在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的期限,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聘用合同的签订。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应签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视同已与工作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工作人员拒签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情况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工作人员仍不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由单位予以办理辞退手续。自行流动期内的待遇由本单位决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规范聘用合同的管理。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等,按台人社发[2012]72号文件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规定执行。
九、统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有机结合起来。对实行评聘合一的事业单位,应严格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缺额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推荐人选。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按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竞聘上岗。
十、规范人员有序流动
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可直接聘(任)用行政机关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经费渠道同类型(以下简称同类性质单位)的在编人员到空缺岗位任职。鼓励支持行政机关人员流动到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财政适当补助或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事业单位的顺向流动;对于事业单位不同类性质单位间的在编人员逆向流动,除按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任用外,其他岗位人员按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十一、健全人员信息化管理
县(市、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快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十二、加强岗位设置监管
加强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聘用认定备案制度和年度检查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岗位管理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
十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省及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政策和规定的,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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