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台州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台人社发〔2014〕54号),规范申报、审核、立项、审批、落实等各项程序,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年薪资助资金申报的条件
符合《台州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第一条款的申报对象。
2013年申报的有效期(合同履行的起始日期)从《关于加强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的实施意见》(台人才领〔2013〕2号)发文之月算起。
第二条申报程序
年薪资助资金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企业在4月底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台州经济开发区或申报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外国专家局申报。各受理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和汇总,并于每年5月15日前负责上报市外国专家局。
第三条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台州市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申报表》(附件一);
2、申请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企业股权证明复印件;
4、与企业签订的中外文工作(聘用)合同原件(审核后归还)及复印件;
5、所聘用的“海外工程师”护照复印件;
6、所聘用的“海外工程师”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7、海外任职证明材料;
8、反映个人能力、业绩、科研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时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文档。纸质申报表和其它材料请合并装订(一式三份);电子文档内容需与纸质材料一致(一式一份),附件材料须编写目录和页码,做成PDF文档。
第四条评审立项程序
市外国专家局汇总申报材料并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集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及资助标准,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确定年度资助计划。在每年6月底前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五条 审核拨付程序
列入资助计划的申请企业须在11月15日前按申报渠道认真填报《台州市引进“海外工程师”执行情况表》(附件二)及所聘用的“海外工程师”护照原件(审核后归还)及复印件、实际聘用时间证明、实际年薪支付证明等,《执行情况表》和其它材料请合并装订(一式二份);材料须编写目录和页码。以上材料经受理主管部门核实后统一报市外国专家局。未按时填报上述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经市级有关单位核实无误后,11月底前联合下发资助文件。(2013年符合“海外工程师”条件的须在今年7月底前按上述要求上报。)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须保证申报材料和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如查证有误或有假将取消原立项资格,追缴相关资助资金,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并在3年内不再接受申报。因故未能或完全履行合同的,申请企业应及时告知当地受理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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