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人社发〔2013〕14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台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台州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10]5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主要用于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采取设置与聘用相结合的方式,从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已聘用人员中竞聘产生。
第三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数量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四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
第五条 拟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已聘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且聘期内考核合格及以上, 可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在聘期内取得下列条件之一的:
1、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控制标准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学术技术成就类或学术技术影响类条件之一的;
2、省级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二);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资助人员;台州市"500精英计划"入选人员;台州市杰出人才奖、重大科技贡献奖获得者。
3、台州市拔尖人才或"2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二)已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3年,在聘期内取得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获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个人排名前二)以上或二等奖二项(个人排名第一)以上的。
2、在学术理论研究方面具有较深造诣,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5篇以上或被SCI、EI、ISTP、ISR、SSCI、CSSCI等收录2篇以上论文(第一位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过1部以上专著(第一位作者或通讯作者)、并被公认为具有较高科学和实用价值的;
3、在技术、工程、工艺等设计、研发方面具有发明创造成果或突出管理成果,获得省(部)级优秀新产品、技术开发一等奖;获得二项以上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前二位发明人;获得二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一、二等奖的前二位发明人;在管理工程技术研发项目上有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工程奖项的;
4、在农业科学技术方面获得省(部)级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一、二等奖或二项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二)的;
5、在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较深造诣和突出研究成果,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一、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的;
6、在医院管理、涉医学科领域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突出,主持市级以上医学科研课题研究,成为我市医学学科公认的学术带头人。
7、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突出,在研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科协、省社科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以上、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和被同行公认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
8、在文学艺术创作、表演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奖国家级奖项、省级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以上的、市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以上的;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赛中获一等奖,在省内外享有一定声誉者。
9、在体育工作中,培养出的队员获全国比赛冠亚军(集体项目获前三名)或亚洲前三名、世界前八名的教练员(挑选和带训一年以上);在体育工作中获全国体育荣誉奖章者;在选拔和培训体育后备人才工作中成绩显著,向省级以上运动队输送15名以上(其中国家级正式队员1名)的教练员。
(三)长期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专业技术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在正常退休年龄内,且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者。
第七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定期申报、评议核准的方法。事业单位应在一个聘期到期后,组织竞聘申报推荐工作;评议核准工作原则每年进行一次。推荐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推荐。事业单位推荐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选一
般以竞聘的方式:
1、制定实施方案,公布岗位及申报条件;
2、个人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资格审查,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
4、组织竞聘上岗,进行学术技术水平综合评议和考核;
5、单位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公示;
6、推荐上报主管部门;
(二)审核。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受聘时间、各类获奖证书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市人事管理综合部门。
(三)评议。市人事管理综合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符合评议核准的人选进行评议确认。
(四)公示。市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对核准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
(五)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经核准后,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聘用程序,按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九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考核工作,市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期结束,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确定为合格的,经报市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备案后予以续聘;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不再续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应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限额内。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格推荐条件,严格推荐质量,做到宁缺毋滥。对违反规定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五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因事业发展、单位调整或人员变动等岗位设置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部门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管理综合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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