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人社发〔2012〕128号
关于生育津贴享受期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海市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2年4月28日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现就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2012年4月28日后生育或流产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享受产假,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保险基金按此规定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生育保险 津贴 通知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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