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人社发〔2012〕125号
关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
结余资金支付范围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海市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属个人所有。逐步扩大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支付范围,有利于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绩效,有利于节约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二、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
1、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
2、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
4、使用狂犬病疫苗、各类肺炎双球菌及流感疫苗的费用。
参保人员发生以上费用的,持医保卡消费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三、允许参保人员近亲属发生的以下费用,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1、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使用狂犬病疫苗、各类肺炎双球菌、流感疫苗的费用;
2、参保人员近亲属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参保人员从其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支付本意见第三条规定近亲属发生的费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超过6000元;
2、申请支付的费用合计在2000元以上;
3、支付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留存额不少于3000元。
参保人员需从其个人账户历结余资金中支付近亲属发生的费用,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 支付范围 意见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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