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下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台州在内的我省5个设区市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表明,我市为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所做的大量富有成效的筹备工作,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并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的评估和确认。这意味着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及温州、金华、湖州、衢州这5个设区市,自决定公布之日,即2015年7月30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赋予了我市地方立法的权力,但开始地方立法,还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和具备相应条件,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为此,市委高度重视,专门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明确要求;市政府全力支持,保障到位,在全省率先解决了我市立法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任组长,整个筹备工作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特别是对于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关键性、技术性问题,还通过加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予以有效解决。我市做好地方立法准备工作的情况,得到了省委和省人大领导的充分肯定。
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我市获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后,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开展地方立法。可以预见,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通过专门机构和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出台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法规,确保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改革发展重大举措于法有据,推动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重点工作和民生事业顺利开展,推进我市各个领域治理的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为“法治台州”建设和“一都三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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