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银行ATM机办业务,结果发现机器上留着别人的银行卡,来存钱的两人一时起了贪念,取走卡内5000元。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黄某、姚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
2015年9月4日晚6点,黄某与同事姚某一同来到玉环县玉城街道珠城东路一银行ATM机办理业务。黄某、姚某发现ATM机内有一张银行卡,且无需输入密码即可取现。两人商量好由黄某负责界面操作,姚某负责锁门。后黄某、姚某从该张银行卡内取走现金5000元,并迅速将该笔现金存入姚某的银行卡内。
2015年9月8日,黄某、姚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黄某、姚某向被害人退赃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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