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居家医疗护理
相关事项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解决失能、半失能参保人员居家医疗、康复及护理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我市在2017年1月份,出台了《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暂行办法》(台人社发〔2016〕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7年5月,市政府将职工医保居家医疗护理列为201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并出台考核办法。为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为重点人群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加快健康台州建设,现就职工医保居家医疗护理相关事项及考核要求,进一步作如下明确:
一、关于《暂行办法》相关内容
(一)护理服务机构及医护人员
护理服务机构不限于具有“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凡经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具有“家庭病床”服务资质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从事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康复及护理人员,应取得法定执业资格,且应具有与所从事的医疗、康复及护理工作相适应的临床工作经验。
(二)医疗护理服务内容
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范围不超过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
(三)基金支付范围与待遇标准
医疗机构接到参保人申请后,安排医保医师、康复师(或护士)到参保人居住地进行现场审核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现场审核评估视为出诊,出诊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基金承担比例为50%。
参保人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申请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基金承担比例参照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二、关于“为民办实事”考核办法
《201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台政办函〔2017〕23号),工作成效(40分)中所指的“实质性开展居家医疗护理工作”,指在2017年10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服务的总人数,应达到当地2016年底职工医保参保人数的万分之五。达到万分之五的,得4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扣分。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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