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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7村民到中纪委上访被拘 法院判警方败诉 2015-03-11 04:22 华商报 1173 2013年7月22日,横山县公安局派干警将在外地上访的23人传唤到横山县进行询问,其中王永秀因不配合,被强制传唤回横山县。2013年7月23日,横山县公安局对王永秀、王海生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王东梅、白润子、王凤志、党永山、朱春芳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均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通知其家属,后交付横山县看守所执行。 七村民皆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榆林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榆林市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0日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决定。七人不服,向横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对他们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横山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村干部或村组织有违纪违法行为时应通过正当途径,向当地主管部门反映检举,而不应带领群众越级群体上访,更不应该组织村民进行群体上访,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王永秀、王海生筹集资金并安排食宿,在此次上访行为中起组织作用。横山警方对王永秀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程序应予维持。判决维持横山县公安局对七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榆林中院二审改判村民胜诉 2014年8月11日,榆林中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榆林中院认为,横山县公安局对七人的治安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和第二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上诉人王永秀等七人进行了处罚,但本案被诉的横山县公安局对七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事实部分,仅表述了王永秀等七人上访的经过,并未认定王永秀等七人如何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及情节,亦未认定王永秀、王海生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情节,且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上述情节,故横山县公安局对七人进行的处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维持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七名村民要求撤销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横山县公安局于2013年7月23日对原告王永秀等七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由横山县公安局负担。 法官点评: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我们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加强自己的职业操守,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做对得起法律、对得起良心的执法人员,才能让人民放心,才能实现我国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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