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里屯“试衣间”火了,这7个严肃的问题你搞懂了没?
从7月15日凌晨开始,朋友圈就被北京三里屯“试衣间”刷屏了,直到当天临近中午才弄明白原来“试衣间”的关键词是“不雅视频”。15日下午,小编特地跑到三里屯看了一看,发现不少朝阳群众都跑到这里来合影留念。只可惜,这么热闹的人群里,对视频颇有兴趣,对视频引发的更为严肃的问题却不太清楚。
那么,关于“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如下的法律问题,各位局友都搞明白了没?
疑问
一
有什么部门会出面来管?
不雅视频传播真不是一般地快,7月15日一天,从朋友圈到办公室,见面不谈三里屯,好像都有些OUT了。不少人互相打趣:这事你得管管。那么,这事得怎么管?谁来管?
当天就有权威部门发声了。先是北京警方中午12时许通过微博发布:“今天,‘平安北京’陆续收到网友举报,称网上流传‘朝阳区某服装店试衣间不雅视频’。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
接着传来消息,当天下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新浪、腾讯负责人,表示“试衣间不雅视频”在网上“病毒式”传播,突破“七条底线”,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疑问
二
视频中两位“主角”违法了没?
视频中的两人在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是否会受到法律惩处?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服装店试衣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小编接触到的多名律师看法并不一致。
北京圣庭律师事务所马广宇认为,试衣间属于提供给顾客的服务场所,应当认定公共场所。“而且法律条文是裸露身体,如果视频中两人真的是发生性关系的话,法律后果则会更严重。”
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则认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本身并不违法,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当众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刑法的行为,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视频内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二人的行为确有不妥。在公共场合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但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韩律师说。
疑问
三
警方是否会调查视频所涉男女?
有媒体报道解读,警方对此事的调查,首先会确定视频流出的来源,并鉴定其是否构成淫秽视频。如果发布者为当事人本人,将会根据《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案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本人并不知情,由其它网友在网络发布,则会追究最早发布该视频的网友的法律责任。
小编从常年处理此类案件工作的警官处了解到,媒体的这一解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警方调查的重点确实会围绕在视频的发布者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警方不会去查找视频中的两人,他们也有配合警方调查取证的义务。而且他们作为事件相关人,有必要配合警方的调查。”这名警官说。
疑问
四
传播视频者会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视频传播者可能会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从五百元以下到三千元以下不等,情节严重的则会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马广宇律师表示,视频的发布和传播者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对此,韩骁律师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韩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案的有关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传播范围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可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且马律师也表示,如果经过查证,该视频中的两人就是视频最初的传播者,则他们面临的法律处罚会更加严重。
疑问
五
三里屯那家卖场是否有责任?
三里屯那家卖场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韩骁律师告诉小编,因为试衣间内顾客发生的行为不能由店员进行控制,而且店里也有相关的措施来尽量避免此类事件,所以服装店本身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疑问
六
这家卖场是否可以维权?
韩骁律师称,如果最终证实该视频不是这家卖场的营销手段,而视频的传播又造成了该卖场品牌评价的降低,那么卖场可以向该视频的网络传播者要求赔偿。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均对名誉权作出了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卖场可要求该视频的传播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疑问
七
网曝人肉信息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上已经出现揭露视频中二人身份信息的帖子,韩骁律师表示,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约束了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曝光等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不恰当的“人肉搜索”行为涉嫌触犯我国法律规定。
2014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我国刑法将将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使用计算机手段破解上述信息,或利用其它方式骗取上述信息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此犯罪。
韩律师说,不恰当的“人肉搜索”行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