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的招牌、灯箱、条幅等户外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的招牌、灯箱、条幅等户外设施
路桥区人民政府办事中心窗口办事指南
部 门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窗口
|
项目名称
|
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的招牌、灯箱、条幅等户外设施
|
设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
申报
资料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书;
3、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书;
4、效果图及设计施工图;
5、实施场地1︰500标准地形图;
6、构件设计图或安全证明资料。
|
办事
流程
|
窗口受理 → (审 核) → (审 批) → (办 结)
窗口审核 窗口审批 窗口发证
科室审核 领导审批 窗口发文
现场踏勘 科室审批 窗口办理
联审 上级审批 上级发证
公示
|
说明:依项目实际办理情况从以上四个环节中选择相应步骤,并在下面文本框中依次排列,并以顿号分开。审核审批环节具体到相应的科室或负责人
|
流程:1、 窗口受理 2、 中队现场勘查 3、 领导审批4、 窗口发证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工作日,其中公示: 天,
|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其中公示: 天。
|
收费标准
|
落地广告标志占道:主干道0.20元/天·平方米(主干道)、其他道路0.15元/天·平方米
|
收费依据
|
台发改收费[2007]326号
|
联系电话
|
0576-82409292
|
其他事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