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活动。通知要求,用于放生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要慈悲文明放生,采取适当的放生方式,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修复天然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宗教放生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市的宗教放生活动也在逐渐增多。
“有些个人的放生活动确实存在不科学、不规范的现象。”市民宗局宗教处工作人员表示,这些放生活动也对当地的水体或水生生物圈造成某种程度的影响。
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是我市正规宗教团体和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都会上报,涉及放生活动,也会联系当地渔业部门协助指导。“宗教界也可以加强放生工作的培训力度,制定专门的培训材料,使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众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使放生活动更加科学合理。”
针对当前放生活动存在的问题,此次联合通知指出,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放生(增殖放流)的水域、物种、规模、时间等;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增殖放流)。
通知要求,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生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生水生生物的损害。放生要贴近水面放流,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
通知要求,各级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建立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协调配合机制。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水域的渔政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通知还要求,渔业、宗教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宗教界在宣传引导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可以依据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时代精神的阐释,引导信众慈悲护生、合理放生,进一步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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