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0号)精神,现予明确:
一、本次新增的药品、新增的剂型中的乙类药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个人自理比例设定为3%。
二、国家通过谈判纳入的36种药品(具体见附件),全部作为乙类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个人自理比例设定为3%。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36种有关药品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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